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不缴税情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应缴税情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二是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税目;三是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计税依据;四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税额标准。
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是:第一,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第二,进一步规范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程序,将由税务机关按照本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